陸資來台買屋 暫限個人
【經濟日報╱吳碧娥】 2008.07.19 02:26 am
開放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最快明年初實施,現行法令限制下,只能透過個人名義來台購買不動產。大陸人民非中華民國境內經常居住者,若有不動產的租金或處分收入,都要按總額扣繳20%所得稅。
眾達國際法律顧問劉中平指出,陸資要來台購買不動產,現在是空有法令架構,根據內政部的解釋令,無論是大陸地區的法人、或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要來台灣購買不動產,若是涉及商業和投資行為,因沒有相關許可辦法,內政部仍是「暫不受理」。
現階段陸資要投資台灣不動產,仍無法直接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,即使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,也要出示「無陸資」聲明。眾達資深顧問陳泰明說,要審查第三地外資背後是否有陸資,執行上有困難,就算只有一塊錢的陸資,都無法來台投資,應以「陸資並無實質控制」的聲明取代「無陸資」的要求,較能符合實務投資需求。
內政部的解釋令只限制陸資和投資公司,對大陸客來台購買不動產自用無明文限制,只是要先經內政部許可。現在大陸人民經許可來台投資不動產,一次不能超過十天,一年總計不可逾30天,有炒作房市之虞者,還是不允許。
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表示,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購置不動產,因只有登記權,沒有戶籍,也沒有辦法來台居住,假設出租給別人當個「包租公」,因身分是非中華民國境內經常居住的個人,申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要按租金收入毛額總額扣繳20%的稅 ,且不能列舉必要成本及費用。
將來如要處分不動產,土地部分不用課所得稅,只要按土地公告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;出售房屋的收入若能舉證成本,可以出售價格扣除成本後的交易所得額扣繳20%,不能提出成本證明者,按財政部每年所頒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,以去年度出售台北市房子為例,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%計算,再扣繳20%。
【2008/07/19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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