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01/28
台北市土地持有5年 才可容積移轉
中國時報 C2/北市新聞 【蔡依蒨/台北報導】
台北市政府新擬定「都市計畫容積轉移審查許可條件條文修正案」,針對私人土地被徵收開闢道路,規定需持有容積達5年以上始可容積移轉,雖然地主強烈反對5年限制,但都委會廿五日開會討論表決後,仍維持5年規定。
北市府都市發展局強力捍衛地主需持有土地達5年以上,始得容積移轉規定,發展局局長許志堅表示,設定土地持有年限門檻,實為避免投資客操作買賣容積,而許多實例證明,這些容積最後都到了投資客手中轉手買賣。
台北市修訂「都市計畫容積轉移審查許可條件條文修正」,關於「送出基地屬計畫道路之寬度及持有年限的限制」規定,對於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,且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(繼承者不在此限),始可移轉持有容積。
而引發爭議的持有土地年限達5年以上規定,反對地主提出,政府徵收土地開闢道路,給予容積補償取代現金,而地主因個人需要買賣土地時,不能將獲得補償的容積跟隨買賣移轉,對地主十分不公平;且訂下持有土地年限的門檻,不代表就能杜絕投資客操作。
地主表示反對門檻限制,但綠黨代表則支持原始地主的權益與後來持有者的權益應有所區別。
許志堅表示,不設持有年限,將造成移出的容積太多,對於被移入容積的地區居民也不公平,因此設定門檻有其必要,而修正案的規定將維持實施1年後,才會再行討論;而北市都委會通過的「都市計畫 容積轉移審查許可條件條文修正案」還將送交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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