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/12/22

買到漏水屋 半年內記得求償

買到漏水屋 半年內記得求償

【經濟日報╱文/黃啟菱】 2007.12.22 03:10 am


內政部日前發布統計,今年第三季各縣市受理的不動產消費申訴案共計402件,較去年同期增加32.2%,其中,又以房屋漏水最常見。太平洋房屋提醒消費者,如果買到漏水屋,一定要掌握半年保固期,以免損害自身權益。

今年第三季購屋消費糾紛最多的區域為台北市,共有69件,其次是新竹縣的66件與台中市56件;特別的是,新竹縣的消費糾紛大增,可能與近來新竹房市熱絡、交易量增加有關。

在這402件房地產消費糾紛中,排序前五名為「房屋漏水」(79件)、「施工瑕疵」(41件)、「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」(29件)與「交屋延遲」及「隱藏重要資訊」。

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李珠華說,太平洋房屋近五年的各類客戶投訴案件中,也是以漏水保固理賠案件最多,比重高達七成,每件保固金額平均為2.7萬元。

李珠華表示,萬一消費者不小心買到漏水屋,民法第365條有規定,房屋內滲漏水若是由原屋主留下來的,原屋主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,在半年內買方可向賣方求償價金,以及重大瑕疵五年期間的解約權。

若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,或非經由改建所引起的漏水問題,各家房仲業者也都提供不同程度的保固服務。房子滲水的原因很多,屋齡、施工不良、建材或擅自改建,都可能造成滲水屋,建議消費者在看屋時,可挑選暴雨過後,看是否會滲、漏水。

李珠華說,房市走了好幾年的大多頭,各建商都積極推案,施工及服務品質相對吃緊,造成施工瑕疵的情況。消費者要確保購屋權益,交屋前的點交驗收需詳實仔細,除了檢查各種設施,還要向建商索取竣工圖與管線配置圖,逐一核對。

此外,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,若廣告內容不實,民眾可以要求解除契約,且依消保法規定,建商對消費者的義務,不得低於廣告內容。

李珠華說,預售屋代銷業者常用五花八門的促銷手段,製造買氣旺盛氛圍,吸引民眾上門,對此,消費者務必理性冷靜,確實審視契約內容,不可輕率立約。

【2007/12/22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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